1、承諾書其實也是壹種合同,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得強迫、威脅或者引誘、欺騙。
(2)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諾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不侵犯他人利益。允諾人只能處分自己有權處分的物,而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2.承諾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承諾函是否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有關規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是有效的,才會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員工主動放棄社保承諾是否有效?
1.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個人承諾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來源按照險種確定,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說明繳納社保是法律強制的,個人承諾不能違反法律,否則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相對而言,用人單位是主導,壹般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相對弱勢。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往往不願意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和賠償來維持相關勞動關系,很容易使勞動者處於被動和強制的地位,使相關規定成為壹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