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撤職或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上述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餐,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項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未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
未向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危險貨物專用設備、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並投入使用的;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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