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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非法占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權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調查,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並為其工作提供便利,不得拒絕、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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