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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起民事訴訟,再提起刑事訴訟。

法律主觀性: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第壹條規定:“因刑事侵犯人身權利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破壞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讀這壹規定:第壹,被害人只能就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精神損害附帶民事訴訟;其次,受害人的物質損失只能是由於侵犯了人身權或破壞了財產而造成的。因為針對物質損害只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裏所說的人身權僅指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人身權,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精神人身權;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因故意傷害和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了人身傷害,如果財產被破壞,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必須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中的上述規定,被害人的財產未被毀壞而是被侵占或者非法處置的,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此,《規定》在第五條作出了詳細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給他造成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而不是破壞,被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賠。如果不能退還賠償金,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詐騙案件,這些案件的受害人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放火等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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