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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哪些具體要求?

(壹)“釣魚”執法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政府執法必須以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條件、標準和界限。“釣魚”執法的取證方式明顯違背了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界有句諺語叫“樹大招風”,即通過非法程序取得的證據也是非法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可見,“釣魚”執法,通過誘奸、欺騙等手段,騙取普通公民違法事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正如行政法學家馬懷德所說:“違法的是非執法人員使用引誘、欺詐、脅迫甚至暴力等方法獲取證據,違背了執法的基本要求。事實上,這些方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行政行為的法律證據。”

(二)“釣魚”執法違反合理行政的要求。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兼顧行政目標和保護相對人權益。如果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應當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在“釣魚”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沒有違法事實,只是被執法者欺騙、引誘。這種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不大。而引誘對方的“魚鉤”行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社會秩序,也影響了人們的道德觀念。執法機關是在利用別人的善良,踐踏人們的信任,來達到“執行懲罰”的目的。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的、適當的,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副作用盡可能小。顯然,“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和副作用遠大於其保護的權益和打擊的非法利益,而且這種非法利益還是被執法陷害的。

“釣魚”執法違反了正當程序的要求。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沒有規則的社會是很難建立的。規則分為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程序規則往往與公平、正義和秩序密切相關,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季衛東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義》壹文中說:“程序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壹個國家往往通過制定程序規則來限制不當行為的發生。就行政程序而言,應當通過預設的立法程序使其合法化,使其具有控制行政行為合法、正當運行的強制力。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釣魚”執法省略了這些法律程序,以欺騙手段栽贓當事人,然後迫使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和申辯的聲明,從而達到處罰的目的,這顯然違背了正當程序的要求。此外,面對受害人和作為當事人的“魚鉤”,國家公職人員未經核實就對“魚鉤”的話深信不疑,這顯然不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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