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的變更,自勞動者實際履行壹個月後生效。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壹條規定,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壹個月以上,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 且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雇主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口頭要求:
(1)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無勞動合同意思表示的;
(2)不需要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口頭通知;
⑶員工實際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且未提出書面異議。
3.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崗位”和“勞動報酬”,勞動者未提出書面異議。實際履行壹個月後,書面合同雖未變更,但法律上以實際變更內容為準。
二、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
1,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雇主要求雇員不能勝任工作。
(壹)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調整工作崗位。
3.用人單位對不勝任工作的員工行使單方崗位調整權的法律效力。
如果勞動者不稱職,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單方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的權利。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