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經依法確認為中標人,不得隨便放棄中標。除非有特殊情況,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中標人不能棄標。
(2)而且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中標後,中標人不得棄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壹般情況下,可以認為中標人已經放棄投標:
1.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2、簽訂合同時,惡意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3、簽訂合同時,惡意要求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拒絕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4)同時,根據上述法律的有關規定,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的實際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補足。未交納投標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賠償招標人的實際損失。
(5)雖然法律規定中標人不能棄標,但中標人在中標後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必須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標人因正當理由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放棄中標,不能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國家政策重大變化、洪水等自然災害、社會動蕩、戰爭等因素導致中標人放棄中標的,中標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6)最後需要提醒的是,調解員中標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中標結果,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放棄競標的後果是什麽?
(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
(二)根據七部委30號令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壹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改變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如果妳的情況很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