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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同居四年,男方分手是否觸法?

這種情況不違法,而且都是成年人。現在的情況是,妳們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如何解決。原則上作為壹般財產處理。同居雙方能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按雙方協議辦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同居財產的處理方式

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什麽是“* * *有收入”?壹般認為,有同居雙方財產的“* * *有收入”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壹,雙方* * *共同生活,這是* * *形成的基礎;第二,雙方* * *有相同的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 * *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相同的收入,否則應視為個人收入。

什麽是“壹般歸* * *”即* * * *歸* * * *所有,也就是說,雙方* * *在同居期間有相同的收入並購買了房產,無論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享有所有權,不考慮份額,原則上雙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平分。

司法實踐中,以下財產壹般被認定為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同居前壹方的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傷殘補助金;

3.同居期間壹方繼承的財產或作為贈與收到的財產;

4.壹方柴米油鹽。

界定同居期間的同壹財產,另壹個需要確定的因素是雙方的同居時間。

同居雙方能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按雙方協議辦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財產原則上均分。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八條規定,分割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子女的利益,並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予以適當分割;第11條規定,同居期間因* * *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債權債務處理;第12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生前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期間* * *與財產如何分割,可以總結如下:

壹是同居雙方能就財產分割達成壹致的,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由法院依法分割;

三是雙方財產原則上應平分,但應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第四,雙方同居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壹般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處理;

第五,如果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在同生期間沒有治愈,法院可以判給他更多的財產或者另壹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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