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已經被定罪,妳必須在審判後做出有罪的判決。所以當然壹定是法律程序的結果,肯定要開庭審理。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在法庭審理後才能做出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也是如此。不經審判,不能作出免責的刑事判決。
不當庭宣判意味著:
法院不當庭宣判的原因是需要慎重,宣判的判決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當庭宣判壹般以案情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正確運用法律為前提。
1,當庭宣判是量刑方式之壹。“定期量刑”的對稱性也叫“立即量刑”。合議庭休庭評議並作出判決後,立即恢復審判長口頭宣布判決的程序。當庭宣判可以節省人力和時間,更好地發揮庭審的教育作用;
2.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定罪免刑本質上就是“有罪不罰”。也就是說,行為人確實實施了構成犯罪的行為,但由於種種原因,在刑罰宣告中沒有被判處刑罰。中國刑事訴訟法明確采用了“無罪推定”原則。根據這壹原則,除非依法審判,否則任何人都不能被宣布有罪。換句話說,任何人在被法庭定罪之前都是被假定無罪的。因此,如果壹個人被定罪,他必須在審判後作出有罪的裁決。所以當然壹定是法律程序的結果,肯定要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