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存在於計算機網絡中,占有壹定的空間,是壹種客觀資源。從物理屬性上看,虛擬財產可以被人們控制和占有,具有壹定的經濟價值(稀缺性),可以滿足人們的某些需求。從經濟屬性來看,虛擬財產的出現是科技公司通過編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消耗大量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獲得的。是用戶花費壹定的時間和金錢後獲得的,有使用價值和價值。雖然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壹些不同於傳統財產的特征,如虛擬性、存續期等,但這並不影響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財產也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成為盜竊的犯罪對象。因此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條(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