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債務,但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即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借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書寫的債權憑證的第二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2年。因為,債務人在出具借條時,債權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在以前的經濟往來中,有書面合同約定“出具借條”之日後某日以後付款的除外),債權人應當在借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對“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雙方原本約定供貨方發貨後立即付款,但買方收貨後無錢支付,供貨方同意寫無還款日期的欠款。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供方未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從供方收到需方書面欠款的第二天起重新計算。”回復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回答。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未支付履行期未定的合同的價款,並向債權人簽發了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票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借條是借貸關系的證明,也可以認定為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