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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借條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借據”又稱“欠條”,通常是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據是欠款的證明,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欠條持有人持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款事實。如果對方否認,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的事實。

2.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債務,但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即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借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書寫的債權憑證的第二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2年。因為,債務人在出具借條時,債權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在以前的經濟往來中,有書面合同約定“出具借條”之日後某日以後付款的除外),債權人應當在借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對“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起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雙方原本約定供貨方發貨後立即付款,但買方收貨後無錢支付,供貨方同意寫無還款日期的欠款。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供方未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從供方收到需方書面欠款的第二天起重新計算。”回復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回答。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的,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未支付履行期未定的合同的價款,並向債權人簽發了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票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借條是借貸關系的證明,也可以認定為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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