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津港“8·12”海瑞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壹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海瑞公司危險品倉庫到達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因潤濕劑流失而部分幹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 導致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等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積在到達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爆炸。
調查組認定,海瑞公司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是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規建設危險品堆場,違規經營、違規儲存危險品,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同時,調查組發現,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天津交通運輸、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環保和濱海新區行政審批等部門和單位未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導致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壹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能全面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疏於監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按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做好工作。相關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