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
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指使或者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員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2.民事訴訟中的偽造證據
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拘留和罰款;刑事責任如上所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三)偽造證據的,無論屬於什麽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六條法庭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對於應當逮捕的犯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勾結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第六十八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