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明確規定積極賠償損失。積極賠償損失的行為,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定。這並不意味著對方要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賠償,也不意味著法院要按照自己的判決進行賠償。被告人犯罪後自願賠償被害人、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視為酌定量刑情節。對於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加重而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視為酌定量刑情節。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對被害人從輕處罰。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積極賠償”有著美好的含義。壹方面,賠償發生在法院判決之前,另壹方面,被告應對賠償持“積極”態度。積極的賠償態度會使受害方得到心理安慰,從而弱化被告人犯罪行為引發的社會矛盾,減輕犯罪後果。因此,在獲得壹審判決之前,賠償的事實實際發生了。判決後的賠償屬於法院生效判決的預期履行,不是判決前的賠償,不能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自願承擔修復、賠償公益損害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如果被害人的賠償要求明顯不合理,無法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壹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從寬處理。對於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督促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受害方出具的和解協議及諒解意見隨案移送。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被害人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不退贓、退賠或者賠償損失,與被害人未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應當酌情減輕寬大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因被害人提出明顯不合理的賠償請求,無法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壹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