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功能
建立統壹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加強證券期貨行業監管,加強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等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加強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
負責組織起草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則;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證券市場工作;指導、規劃和協調期貨市場試點工作。
證券業的統壹監管。
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相關規章制度。
證券期貨市場的統壹管理,按規定由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公司債券上市;監督上市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
監督國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監督境內機構按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進行監督。
管理證券和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負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業協會的歸口管理。
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督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監督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發行股票並赴境外上市;監督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
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和信息資源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對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依法查處證券期貨違法行為。
負責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工作。
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