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的防疫要求如下:
1.對14天內來(回)東莞的高危地區人員進行14天集中隔離,分別在1、4、7、14天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2.高危地區所在縣(區)人員開展7+7健康管理(日間居家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分別在1、3、7、14天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3.來自(返回)高風險區所在城市東莞的人員開展“三天兩檢”(每24小時壹次)、14天居家健康監測;
4.對14天來(回)到中風險區東莞的人員進行居家隔離,分別在1、4、7、14天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5.中等風險所在縣(區)居民開展“三天兩檢”(每24小時壹次)、14天家庭健康監測;
6.對中危區所在市來(回)莞人員實行“四個壹”健康管理,進行健康監測14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
(三)開展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和效果評估;
(四)開展傳染病的實驗室檢測、診斷和病原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和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的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分布,預測重大傳染病的流行趨勢,提出防控對策,參與和指導疫情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免疫接種、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監測和報告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