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租房時,東西可能會丟失或被盜。我的房東對出租屋的東西丟失負責嗎?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怎麽規定的,現實中類似事件是怎麽處理的。
壹.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該條規定了出租人的兩項義務,壹是交付義務;二是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這兩項義務是出租人的重要義務。
出租人擔保租賃物瑕疵的責任在合同履行的兩個階段有要求:壹是出租人應當保證交付的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有完整的使用價值,使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二是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期間,租賃物本身出現問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的,出租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不能及時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房東有過錯,比如沒有及時修理門鎖,導致出租屋內的東西丟失或者被盜,那麽房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房東沒有過錯,那麽房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案例分析
小明在廈門租了壹間出租房,晚上被人破門而入,損失4000元左右。當天因為房東請了很多工人來蓋房子,所以門是開著的,工人進進出出。房子的鎖是被切割鋼筋的工具切開的。工人們起了疑心,但沒有監控和證據也沒有報警。要不要問問樓主有沒有責任?
以上情況,妳應該先報警,讓警察確認房東是否有責任。從案例分析,房東應該是要負壹定責任的,因為是因為他蓋房造成混亂,房子的鎖疑似被工人剪斷。
第三,總結
每個租客可能都有這個疑問:我把東西丟在出租屋了。我的房東有責任嗎?通過以上分析,妳的房東是否有責任,取決於房東是否有過錯。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要負責。如果有過錯,妳必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