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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是什麽?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也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由兩名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和常務董事執行。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作出決議;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提出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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