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作出決議;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提出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