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壹、什麽是“罵人”
從很多事實來看,罵人等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大多具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誌,針對性強,目的性明確。
這段文字和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內容帶有貶義和攻擊性;這樣,我們就應該可以定義為:人身攻擊,是指某人或某些人出於主觀意誌,用不分青紅皂白的言語和言論攻擊他人及其身體。其實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應該叫侵犯人身權。
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如人身權、監護權、親權等。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使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後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侵害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侮辱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2.侮辱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嚴重行為;
3.侮辱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侮辱罪。
3.侮辱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暴力、脅迫手段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鬥毆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罵人24小時後可以立案。
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應予追究,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