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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被抓後怎麽處理?

“販賣毒品會觸犯刑法中的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誰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情節嚴重的;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販賣毒品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有償非法轉移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有償毒品轉移是指行為人向對方運送毒品,並從對方獲得物質利益。販運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要麽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要麽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可以直接或間接交付給對方。

販賣毒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販賣毒品罪的主要構成要件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2.販賣毒品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販賣毒品的行為。

4.販賣毒品罪主觀上是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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