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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毒品壹詞有明確定義的法律文本。

對毒品有明確定義的法律文本是指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毒品管制的決定。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沒收繳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和用於犯罪的財物。

沒收的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器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銷毀或者作其他處理。

吸食、註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

對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予以強制戒毒、治療和教育。

強制戒毒後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被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期間應當強制戒毒。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冒充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及從未處理過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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