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賭博的法律規定
1,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三人以上組織賭博,抽頭獲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賭博欠款是否被法律認可?
1.債權債務關系是壹種契約關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賭博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明確禁止賭博的規定,也違反了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同時損害了社會公眾和其他法律的利益,是違法的。
2.賭博是違法的。開設賭場不僅違法,而且是犯罪。所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但當事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所欠債務為賭債,否則借條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具體的判決還要看案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