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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要素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求。但是,由於該制度的特殊性,除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殊要件,主要包括: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首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2.客觀上有事實或者理由使他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行為人事實上沒有代理權;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行為人事實上沒有代理權。

有效代理的要素

二、有效代理關系的壹般要素

1,代理關系屬於意思表示行為;

2.代理人應基於委托人的委托;

3.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關系的特殊要素

1,有三方

代理關系的特點是有三方。如果只有雙方,沒有第三方,就不能成立代理機構。代理的標的物;

2.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應當是民事法律行為;

3、據機構介紹。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表示或接受意誌並使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利。代理的效果歸我,關鍵是要有代理。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異,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素。

4.為自己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是委托人的利益取向。因此,代理人應當親自履行代理事務,並賦予其與自己事務同等的註意義務。任何旨在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自利性代理、自我代理和相互代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1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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