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嚴格責任原則包括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和民法中的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又稱絕對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實體法允許對壹些缺乏犯罪故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嚴格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在跨界損害的情況下,無論起源國是否有過錯,只要對其他國家造成損害,起源國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首先,當起源國因不符合國際法的活動造成跨界損害時,必須對受害者承擔嚴格責任,不能免責。其次,起源國壹般應對相關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造成的跨界損害承擔嚴格責任,因為在行使使用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國家有義務不損害外國環境,這已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即違約發生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不應作為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非違約方無需對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違約方需要對自己的過錯或者法律上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才能免除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對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不同,即只能以合法抗辯作為免責理由,不能以違約方無過錯作為免責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不是單獨的歸責原則,而是屬於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符合“無過錯即無責”,即規定過錯責任的,由受害方根據誰證明歸責就證明加害方有過錯,由加害方承擔責任;規定過錯推定的,按照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加害方承擔舉證責任。都符合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