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寫起訴書,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叫立案;
2.法院受理案件後,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庭,雙方當事人可以當庭陳述各自案件的事實;
3.法院查明案情後,將宣判: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啟動二審程序;
4、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適用法律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
司法程序的分類:
1.按案件性質可分為民事和刑事程序,民事糾紛的司法程序是訴訟程序;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2.根據案件的簡單和復雜程度,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3.普通程序是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接受。經審查,法院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審判前的準備。向被告發送傳票,被告提交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開庭。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量刑;
4.簡易程序是當場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