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傳與實物不符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商家宣傳與現實不符,是欺騙消費者;
1.它欺騙了消費者。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遇到虛假廣告,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2.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可以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3.在市場經營中,無論是商品或服務的宣傳還是實際銷售,商家利用虛假陳述誤導消費者的現象屢見不鮮,影響惡劣。從監管層面來說,《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規定虛假宣傳、欺詐要承擔嚴重的違法後果。
綜上所述,經營者銷售與其商品描述不符的商品屬於欺詐行為,構成虛假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
第九條
廣告應當明確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和承諾。廣告表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