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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第壹部個人破產立法實踐,旨在為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清理債務提供法律途徑,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的適用範圍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因生產經營和消費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自然人。這壹定義澄清了條例的適用對象,並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提供了破產保護的可能性。

二。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債務清單、財產清單等。法院受理申請後,會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被接受,破產管理人將被任命處理破產事務。

三。債務清理與債權人權益保護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將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分,並按法定程序清償債務。同時,條例還註意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公平對待。

第四,破產豁免和信用修復

債務清理完畢後,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可以免於破產,免除其剩余債務。此外,條例還鼓勵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實現信用修復,以利於其未來的經濟活動。

總而言之: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清理債務提供了合法途徑,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同時,條例還註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和有效。但在實踐中,還需要進壹步完善相關制度,提高破產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2條規定:

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和日常消費不能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7條規定: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5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自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債務之日起滿三年又喪失清償能力的,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免除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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