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技術和概念。法律技術是指制定、實施、解釋和適用法律規範的各種方法,如立法程序、法典編纂、法律編纂、法律規範的構成和分類、法律解放的方法、法律機構的設置、法律體系的結構、各種訴訟程序的形成等。法律概念是指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其異同而形成的權威範疇。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自己的法律體系時,必然會直接選擇和使用這些現成的法律技術和理念。否則,我們無法構建自己的法律體系。
(2)反映商品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商品市場經濟不僅是資本主義經濟形式,也是社會主義經濟形式。雖然它們之間有壹些區別,但它們必須而且必須是與勞動分工和社會分工相聯系的、為交換而生產的、自由公平競爭的經濟關系。因此,資本主義國家反映商品—市場經濟壹般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如關於市場主體、市場要素、市場行為、市場調控、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銜接的法律規定,經過社會主義國家的選擇、改造和加工,可以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三)體現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則和規範。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從政治制度上都是民主的。資產階級民主先於社會主義民主。在長期的民主政治建設中,資本主義積累了許多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保證權力運行秩序和效率的經驗。如代議制、選舉制、權力劃分、權力制衡、立法機構的組織和行使立法權的程序、行政程序、關於公民各種政治權利的規定、國家賠償制度等。這些制度和規定很多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政治權力運行的壹般規律。自然,社會主義國家在實行民主政治的過程中應該批判地借鑒和采用它。
(4)關於社會事務的法律規定。任何國家都履行兩種職能,壹種是政治統治或階級統治,壹種是公共事務或社會職能,所以法律體系中有兩種法律規範,壹種是關於政治統治的,壹種是關於公共事務的。公共事務的規範很多是技術性規範,或者說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規範。比如交通、環保、衛生、資源、人口、水利、城建等方面的法律規定。這些“執行壹切社會性質所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法律,顯然可以為社會主義國家所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