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民間貸款的利率實際上超過銀行利率30到50倍。但在查辦案件時,這些民間借貸往往讓法官和警察束手無策,只能作為普通經濟糾紛處理。最初的高利貸者用各種手段規避法律風險。經過調查發現他們主要有以下手段:1。借款時扣除利息:比如借65438+10萬,月息20%只能得到8萬現金,比如。然後將房產抵押,如果最後不還,抵押的房產歸貸款人所有。2.借條上不寫利率,借款金額加利息: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審理了壹起借款案:市民張訴淩夫婦去年8月借款260萬元,僅歸還654.38+0.6萬元,要求被告歸還剩余654.38+0.6萬元。淩女士說,當時為了在寧夏投資開礦,她向張借了200萬,借了3個月。張某提出月息20%,並要求將三個月的利息60萬元加到借款金額中,於是她寫成“借款260萬元”。由於開采出現問題,投資無法收回,難以全額償還。法官認為“被告不能提供證據,不能僅憑推理來定案”,還是判他全額賠償被告。3.用違約金和投資回報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貸公司借款,寫借條:“借6萬元,期限20天,違約金6000元壹天”“借654.38+0.6萬元,期限20天,違約金654.38+0.6萬元壹天”。國安貸款擔保公司總經理向李借款,多次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投資金額”、年固定利潤率、期限等。4.口頭約定利率,不留痕跡:多張借條,上面只寫了借款金額和日期。對於數額較大的借款,出借人為了防止對方悄悄留下錄音證據,會邀請對方到衛生間進行“裸聊”。被高利貸者逼迫,其次是討債者,或者幹脆“住”在家裏的人,往往會先打電話110報案。警察來了解後,只當是民事經濟糾紛,建議他們起訴到法院解決。警察壹走,討債人就繼續威脅和索要。由此引發的很多案件,最後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傷害定罪,但“高利貸問題”並沒有被查處。於是,出現了大量高利貸者起訴債務人的案件。除了白條中明確存在高於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外,大部分高利貸者規避法律,很多高利貸受害者的利益在訴訟中難以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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