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總面額在壹萬元以上的附隨單據、憑證;
(二)偽造信用卡壹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a)故意持有和運輸偽造的信用卡;
(二)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共計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總數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