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投訴,網上可以查到他們的電話信息;
可以撥打所在城市的市長熱線反映情況,督促改進;
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學習提供具體證據。
法律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三十四條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範圍110: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勤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以設立投訴接待處,電話110,直接負責受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如實登記投訴,秉公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時,應當詢問投訴人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以及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信息。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對投訴內容和投訴人情況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投訴對象或其他人員泄露投訴內容。
第三十九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處理投訴。
(壹)對正在進行的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投訴,應當責令就近警力提前處理,並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2)以往對公安機關及其幹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根據具體情況轉交同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臺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三)已通過其他渠道提出的投訴或來信來訪,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4)外地公安機關民警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提前指令就近警力處理,再轉被投訴人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