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訊問筆錄的制作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標明具體的訊問起止時間和地點,第壹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三)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在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是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
(五)被告人供述是否壹致,是否重復及其原因;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是否已隨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辯護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識,是否有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能夠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矛盾。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