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如下: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者負責維修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維修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沒有能力修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幫助;所有權人有修復能力,拒絕依法履行修復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救助和修復,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流程如下: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不可移動文物的遷移條件如下:
對於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是法律的壹般要求,搬遷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因建設需要,不可移動文物必須異地搬遷保護。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前落實搬遷地址和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搬遷保護方案,做好測繪、文字、登記、攝影、錄像等工作。
搬遷工程應當與不可移動文物的拆除同步進行,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維護和移動時,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幹預原則,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的歷史信息和歷史價值。
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者應遵守下列條件: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者應當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簽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文物的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不得損毀、改建、增建、拆除或者粉刷改變文物的結構和原狀,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