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表現,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基於法與人的關系,是法對人的意義。法的價值主體是人,法的價值客體是法。法律的價值是法律對人的意義。
是法律對人的需求的滿足。人的需求是多樣的、多層次的,法的價值也是如此,它是建立在人的多樣的、多層次的需求之上的。
法律的本意並不是指法律,比如“方法”“方法”。國家法只是社會語言發展到壹定階段後的引申意義。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社會行為規範和相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法律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然而,人們對法的概念的理解並不總是壹致的。
精華: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第壹,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形式;其次,法的本質體現了法的階級性。法律的本質最終體現在法律的物質約束上。法律的物質約束是指法律的內容受到社會存在因素的制約,最終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分析社會的特點是:法律是社會的壹部分,是社會關系的反應;社會關系的核心是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中心是生產關系;生產關系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是不斷發展變化的。
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這就提供了壹個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框架,來考察物質動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規律。根據這種觀點,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達法律。
就是把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生產關系、階級關系和親屬關系,以及相應的社會規範和社會需求,上升為國家法律,運用國家權威加以保護。因此,法的本質在於國家意誌、階級意誌、社會存在和社會物質條件的對立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