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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是通過對工作場所進行評價,確定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和暴露水平,從而采取控制措施,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是指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是預防職業病發生的重要環節。通過檢測和評價,可以確定危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和暴露水平,為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職業危害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塵、噪聲、振動等。在測試和評估過程中,應對這些因素進行分析、評估和控制。同時,還應根據不同工種、不同崗位的特點進行評價和控制。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需要專業的檢測機構和人員。他們將采用先進的檢測儀器和方法,對工作場所的空氣、水、土壤和生物樣本進行檢測,獲取相關數據,並根據這些數據確定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和暴露水平。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2.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和評價應當由依法設立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檢測和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3.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經處理後,職業病危害因素能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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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管理標準》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壹次全面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勞動者健康。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暴露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受咨詢,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治療登記表,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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