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對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根據《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3、建築物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擴展數據:
第三十四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