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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航法特征的描述是錯誤的

對民航法特征的描述是錯誤的:屬於公法性質,排除私法性質。

知識擴展:

壹、民航法的特點

1,民航法國際化

2、民航法的獨立性和綜合性

3、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4.民航法是和平時期的法律。

第二,民航法的國際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航空活動對統壹航空技術標準的需要,要求民航法具有國際性,制定統壹的航空法律規範。

2.每個國家的國內民航法都是涉外性很強的法律,國內航空法與國際航空法密切相關。

第三,民航法的獨立性和綜合性

民航法是否獨立,能否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或法律學科,壹直存在爭議,今後還會繼續爭論。從民航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以及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民航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很牽強的。

第四,民航法的綜合性

在航空活動的歷史和實踐中,公法和私法經常交織在壹起,這打破了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的傳統劃分。民航部門由多種類型的人員組成,民航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也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多重解讀性和復雜性。對這樣的情況實施法律調整,必然會形成多種法律關系,自然需要適應調整手段的多樣性。

第五,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壹般來說,民航法可以包括國際部分和國內部分。從國際上講,民航法是國際性的,主要是公法,具有公法的特征;就國內而言,由於其綜合性的特點,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六、民用航空法是和平時期的法律。

含義:這意味著民航法只調整和平時期民航活動及相關領域產生的社會關系。在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下,民用航空應受戰時法或緊急狀態下非常法的約束。作為國際航空法憲法性文件的《芝加哥公約》1944第三條不適用於“關於使用的規定: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軍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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