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刑法中適用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不得享有的特權超出了刑法的規定;
3.對於壹切犯罪行為,壹律平等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不印罪犯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地位、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表現。
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的人都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
5.不同被害人的平等權益應當受到刑法的平等保護。
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適用有兩個方面:壹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兩方面相輔相成,缺壹不可。沒有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就沒有前提可言。只有立法平等而沒有司法實施,立法平等是無效的。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貫徹刑法平等原則,應註意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1,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包括定罪司法、量刑司法和行刑司法。刑事司法是刑法適用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體現。
2.反對特權。受封建等級觀念的影響,特權思想在壹些人特別是少數領導幹部中流行。此外,現實生活中的諸多因素,如司法人員的知識水平、法律意識、素質等都不可避免地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應該承認,違背司法公正的特權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時間、某些地方、某些案件中依然存在。
綜上所述,堅持刑法平等原則,必須反對各種特權思想,切實實現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