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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可以追究醫生和醫院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經詳細規定了賠償項目,大家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所有賠償項目壹經確認,壹次性付清,賠償後任何人不得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會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處理程序

1.壹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有權在事故或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後1年內提出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

2.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15日內對醫療事故或者事件進行認定。其中,屍檢申請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當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科進行。

3.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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