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危險廢物對環境和人類造成不良影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處理危險廢物。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依法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化工廠產生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不能隨意處置。化工廠應依法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則將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從責令限期改正,到處以罰款,甚至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附近村民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貨物的,依照有關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
生產經營單位只有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根據本單位所涉及的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落實人員,監管部門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才能真正實現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