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壹審法院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露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為犯罪嫌疑人扣款提供了機會。同時查明,建行麗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扣款交易過程中已正確履行義務,不存在過錯和違約行為。
2020年9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行荔雅灣支行違反了儲蓄合同中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但李對本案的損失也有過錯,故建行荔雅灣支行和李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本案的損失。
擴展數據
犯罪分子以公司名義與第三方簽訂扣款協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父先後與天億公司、銀盛公司、暢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扣款協議,其實際控制的浩德偉業公司、易鐵公司、博順達公司,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電子支付平臺——企業賬戶支付功能,為豪德葉巍公司、易鐵公司、博順達公司提供“充值、提現、轉賬、支付”等服務。
後來,曾祖父和王合謀,由王負責發展客戶在銀行的存款。曾祖父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扣客戶存款,所得收益與分贓共享。
此後,王與曾祖父以存款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祖父偽造《委托資金委托書》等手段,通過上述扣款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劃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物。
銀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情況說明顯示,“李與豪德公司簽署的《委托扣款授權委托書》是我公司從李賬戶扣款的依據之壹。由於我司系統無法識別和判斷李與豪德公司之間的上述委托扣款授權書的生效時間,也無法人工限制李與豪德公司簽訂的委托扣款授權書的生效時間。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公司與豪德公司持續合作期間,我公司根據豪德公司發起的扣款指令,繼續從李賬戶扣款。”
環球時報-80後女子存款654.38+00萬元“失蹤”,法院判令銀行支付450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