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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債務人有多個同類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債務人指定某壹債務外,應當先清償到期債務,再清償無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再清償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然後按照到期順序清償。最後,上述債務性質壹致的,應當按比例清償多個債務。

關於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1,優先債權為第壹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以遺產為抵押、質押、留置的債權。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優先債權而言的。清算繼承的債務,應當先清償優先債權。3.交付遺贈是第三階。

第壹,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法人在清償債務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所需的費用。比如破產訴訟的費用,雇傭員工的費用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後,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壹)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首先要保護企業職工的權利,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保費用要優先支付,保證職工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所以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也要先還清。

(三)破產債權。主要是指破產還債企業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錢。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只有在前壹個支付令完成後有剩余財產時,才開始清償後壹個支付令。以此類推,直至被執行人的財產全部清償完畢。在同壹順序中,所有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沒有先後順序。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債權。

二、普通債務和* * *受益債務的區別

* * *受益債務是從債務人財產的角度定義的,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 * *受益債務:

(壹)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雙方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二)因對債務人財產的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

(四)債務人繼續經營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債務;

(六)因債務人財產受損而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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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條* * *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負同種債務,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清償時應當指定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優先清償;沒有擔保或者擔保額相等的,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受償;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履行期限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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