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壹般是指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欺行霸市,拉幫結派打架鬥毆,惡意尋釁滋事,無理取鬧,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壹般其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在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中,是故意表現出藐視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玩個人威風,尋求刺激的心態。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界定為四種類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惡意故障接受流程:
1.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和主動投案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2.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3、對受理的案件,或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及時審查。
4.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
5.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