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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頒布日期

《兒童權利公約》頒布日期為1989 165438+10月20日。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聯合國1989 165438+10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壹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協定,於1990年9月2日在全球正式生效。1991 65438+2月29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中國廣泛承認的國際公約。到2015和10年底,共有196個締約國。該公約旨在為全世界的兒童創造壹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兒童權利公約》包含54個條款。根據公約規定,任何18歲以下的人都是兒童,除非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有不同的定義。《公約》規定了世界上所有兒童都應享有的幾十項權利,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充分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還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不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該公約通過確立保健、教育和法律、民事和社會服務方面的標準來保護兒童權利,並確定了國際社會在兒童工作領域的目標和努力。

《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所有兒童享有《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不得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地位、出身、財產或殘疾而受到歧視。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確保兒童的福祉。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時,都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首要考慮。

《兒童權利公約》載有壹套普遍商定的規範和義務,在追求壹個公正、相互尊重和和平的社會的過程中,將兒童置於中心位置。基於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公約》是壹套普遍接受和不可談判的標準和義務。這些基本標準也稱為人權,規定了政府應該尊重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標準建立在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基礎上,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出身、財富、出身或能力,因此這些標準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這些權利伴隨著政府和個人不侵犯他人平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忽視壹些權利,或者以犧牲壹些權利為代價來保證另壹些權利。

法律依據

1989 165438+10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並開放供會員國簽署。1990年9月2日作為國際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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