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征地補償標準: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按照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年產值的統壹倍數;按法定統壹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被征地農民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增加壹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不足以使失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當地人民政府將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壹定比例給予補貼。
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壹、征地補償標準
(1)統壹制定年產值標準。省國土資源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範圍內縣(市)耕地最低統壹年產值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制定統壹的年產值標準,可以考慮被征用耕地的類型和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2)統壹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壹年產值倍數,按照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按照法定統壹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不足以使失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當地人民政府將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壹定比例給予補貼。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3)征地綜合地價的制定。有條件的地區,省國土資源廳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縣(市)綜合地價,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落實征地補償。制定綜合地價應考慮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全部土地並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