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基本維持原判。像什麽適用法律錯誤也有可能導致上訴,但實際操作中基本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基層法院會私下咨詢上級法院。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法。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或者復核決定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