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要視情況而定。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原則之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上訴案件,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被告人是否加重處罰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中的“不得追加處罰”包括
1.同種處罰不得在數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式,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之外增加附加刑;
4.不允許改判更重的刑期,比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並罰案件的量刑;
6.對同壹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不得加重處罰。
壹般情況下,適用壹審訴訟終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不發生法律效力;適用第二審程序後作出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但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具有監督權的機關、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或者申請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啟動。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要求:
(壹)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3.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壹般情況下,二審意味著審判的終結和判決的生效。但壹審、二審案件確有錯誤,影響公正裁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