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後,應當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在這兩年內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間。同時,兩年的執行期限從在日本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執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審判決是終局的,有效的。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後,二審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執行時效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的,二年執行時效從壹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六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