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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有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是怎麽回事?受害者不能是上訴人嗎?怎麽解釋呢?

因為刑事訴訟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檢察機關相當於民事訴訟的原告,而被害人只相當於民事訴訟的證人,被害人不是刑事訴訟的主體,所以不能對其刑事訴訟提起上訴。但是,被害人可以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對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

在公訴中,公訴人是公訴人,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公訴人和被告人均有上訴權。在公訴案件的刑事部分,被害人只是公訴人的從犯,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如果被害人要上訴,需要去公訴機關,讓他們替自己上訴。在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部分,原告是被害人,被告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上訴。

自訴案件中,公訴人是自訴人,即被害人或其親屬,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沒有公訴機關。自訴人是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

受害者的權利如下: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檢舉或控告;

2.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

3.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對對不起的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訴;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壹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生效判決等提出上訴。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參考:百度百科?上訴權?、

百度百科?受害者?、

法律法規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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