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壹經宣告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為了保證法院判決的公正、準確、合法,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即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發現有錯誤,可以通過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序。以民事訴訟案件為例,審判監督程序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啟動:(1)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發現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決定再審,依法作出正確判決。(二)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但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經審查應當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申請。(3)由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規定,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